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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6日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行案款管理规范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的次日起计算)。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执行

案号

申请

执行人

被执行人

案外收款人名称及与案件关系

拟发放金额

发放

依据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2023鲁0923执1194号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梁涛、陈梅英

林娟 买受人

434042.38

垫付税款

肖寒

0538-2872935

东平县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6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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