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烩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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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4日 |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14民初10147号 刘烩辰: 原告杨学娜与被告刘烩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等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14民初10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烩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学娜货款31340元”。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刘烩辰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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