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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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4日 |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14民初687号 王志昂: 本院受理原告杨乐与被告王志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14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王志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乐175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王志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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