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素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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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08日 |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马素一: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4)鲁0114民初2749号】,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666.66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4666.66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0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暂记为2696.43元;本金加利息两项金额合计为7363.09元);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如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4日9时30分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你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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