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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08日 |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山东参家人幸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刚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2024)鲁0114民初1429号】,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及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4日10时30分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你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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